2017年12月,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保障防护设备质量和人防工程建设过程、竣工验收有效监管,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国家认证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我区的实际,经认真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向全区人防系统和网上广泛征求意见,无修改意见和反馈意见的基础上,于2018年8月,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内人防发〔2018〕11号),并向自治区法制办进行了备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资质审批职责分工。明确了职责分工,资质申报条件要求,告知性备案和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等。
二是进一步明确规范了资质认定工作。明确了检测项目、评审依据内容,主要是规范了检测机构从业要求。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联合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责划分,以及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自治区人防办公室联合监督管理工作。
四是进一步规范细化了检测机构的专项要求内容。对检测范围、人员、场所和设备、管理、能力等内容,结合我区实际进行了调整细化。
五是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关键原材料性能检测指标内容。结合我区实际,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项目目录(二),原材料检测参数标准进行了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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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工作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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