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护单元:
(1)根据使用功能,按照一定的面积划分防护单元,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自成体系;
(2)防护单元的面积:专业队员掩蔽部、一般人员掩蔽部≤800m2;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2000m2;配套工程≤2400m2。
2.抗爆单元:
(1)根据使用功能,按照一定面积,在防护单元内划分抗爆单元;
(2)抗爆单元的面积:专业队员掩蔽部、一般人员掩蔽部≤400m2;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1000m2;配套工程≤1200m2;
(3)当人防内部用墙体进行小房间布置时,可不划分抗爆单元;人防设置位于多层建筑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人防设置位于高层建筑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位;
(4)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连通口处设置抗爆挡墙,可在临战时砌筑。钢筋混凝土墙厚度≥200厚;砖墙厚度≥370,高度方向@500配3Ф6通长钢筋。
3.净面积标准和净高:
一等人员掩蔽所1.3m2/人,房间净高≥2.4m,梁底≥2.0m;
二等人员掩蔽所1.0m2/人,房间净高≥2.4m,梁底≥2.0m;
专业队员掩蔽所3.0m2/人,房间净高≥2.4m,梁底≥2.0m;
专业装备掩蔽部小型车辆25-45m2/台,中型车辆50-80m2/台,梁底管道底净高为车高 0.20。
4.防护单元之间的关系:
(1)各防护单元建筑设备自成体系,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当相互之间连通时,应在两侧设置防护密闭门。对防护单元而言,防护密闭门根据本单元的抗力要求,设置在本单元的外侧,此处墙的厚度根据门的构造形式而定,一般≥500。
(2)防护单元内部不应设缝,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设缝需要开连通口时,要增加一段小走道,以便设置防护密闭门。
5.防护单元和地面的关系:
(1)人防顶板底层一般不高出室外地面;
(2)6级人防,当上部为砖混结构(上海规范或6层以下不超过18m的框架结构)可高出≤1.0m;
(3)5级人防,当上部为砖混结构(上海规范或6层以下不超过18m的框架结构)并有取土条件时,可高出≤0.5m,并在临战时覆土。
6.防护单元与管道的关系: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需划出人防防护单元,当条件限制需穿过其顶板时,只允许水、暖、空调冷媒等,直径不大于75mm的管道穿过,且应予取防护密闭措施(管道封堵图)。
上一篇:
【人防常识】人防的基础知识
下一篇:
【人防常识】人防口部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