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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8日   作者: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字体: 】   阅读:

各盟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8月11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办机关各处、所属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的质量监督。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简称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办法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条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全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盟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的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防空地下室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前款所称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七条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组织实施全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落实,制定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有关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  

(二)监督检查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

(三)对全区人防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巡查、抽查;监督检查受监人防工程实体质量、防护(化)设备质量和工程资料;

(四)负责盟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五)对全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六)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掌握全区人防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八条 各盟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和计划;

(二)监督检查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本地区受监人防工程实体质量、防护(化)设备质量和工程资料,并按要求出具受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参与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掌握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报告情况;

(六)承担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按规定向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三)监理、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书;

(四)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五)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合格书;  

(六)其他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监资料,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应制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和监督方案。

第十一条 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2.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发包的行为;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4.及时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5.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无超越、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工程行为;

2.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有完整的手续、合同;

3.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出具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的质量、深度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手续齐全;

4.无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行为。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3.制定监理细则,并按照监理细则开展监理工作;

4.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5.无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行为;

6.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纠正、配合有关责任单位调查处理,并向建设单位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7.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对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8.监理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档案资料齐全,记录真实可靠。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有施工承包手续及施工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员等专业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能够贯彻执行;

4.严格按照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5.按规定选用和安装人防工程专用设备;

6.及时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做到真实完整;

7.按有关规定进行各项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8.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五)对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

1.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生产、安装资质证书,并通过年检有效的企业资质进行生产和安装业务;

2.所承揽的工程业务与其资质相符,有中标手续及制式的供货销售合同;

3.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质员等专业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

4.有严格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并能够贯彻执行;

5.严格按照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加工和安装;

6.及时整理防护(化)设备制造、安装质量控制资料,做到真实、完整;

7.按有关规定进行各项技术检测,对设备生产、安装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上报并认真处理。

(六)对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1.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业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

2.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业务;

3.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4.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5.不得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6.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规定进行检测,检测数据准确真实,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1.在认定的资质范围从事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2.审查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3.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4.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5.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巡回检查和对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重点监督主体结构质量和防护(化)设备制作安装质量,预设、预埋部件位置;

(三)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等施工技术资料;

(四)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当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下列监督责任:

(一)监督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和内容;

(二)审查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设施质量检测报告;

(三)检查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四)抽查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

(五)监督审查人防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六)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五条 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情况;

(二)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执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化)设备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四)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及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记录;

(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八)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第十 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抽(巡)查记录;

(四)人防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

(五)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其他与质量监督工作相关的图片、影音、文字等重要文件资料。

第十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当创新监督管理模式,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督方法,增强监督力度,完善跟踪监督环节,积极探索智慧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第十八条 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随时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可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办理手续;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及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工整顿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内人防发2013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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